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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公司商标申请的价格为何不一样?

作者:马鞍山亚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2-03 08:42:35

商标权是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马鞍山商标注册人拥有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那么商标权有哪些特征?商标权具有独占性、时效性、地域性、财产性、类别性等特征。

一、独占性

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二、时效性

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地域性

地域性是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在商标注册国享受法律保护,非注册国没有保护的义务。在我国注册的商标要在其他国家获得商标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分别在这些国家进行注册,或者通过《马德里协定》等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在协定的成员国申请领土延伸。

四、财产性

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商标专用权的整体是智力成果,凝聚了权利人的心血和劳动。智力成果不同于有形的物质财富,它虽然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表现,但载体本身并无太大的经济价值,体现巨大经济价值的只能是载体所蕴含的智力成果。比如“可口可乐”商标、“全聚德”商标等,其商标的载体:可乐、烤鸭等不是具有昂贵价值的东西,但其商标本身却是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价值评估,这些商标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成为企业出资额的一部分。

五、类别性

类别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照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核定的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名称进行审查和核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所核准的类别和项目,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基础,国家商标局制定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将商品和服务总共分为45个类别,在相同或近似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中只允许一个商标权利人拥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不相同和近似的类别中允许不同权利人享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权无偿转让怎么进行?商标转让是马鞍山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赠送、售卖或转让他人所有和专用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那么商标权无偿转让怎么进行呢?

商标权无偿转让怎么进行很多人都知道,在商标转让当中如果商标需求者和商标持有人确定了要进行这一次的商标转让,并且按照我国商标法当中所规定的商标转让的法律法规完成了这次的商标权转让,那么商标持有人就需要按照我国商标进行税费的缴纳。在商标转让当中有可能会涉及到的税费由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如果商标持有人和商标需求者的这次的商标转让是无偿的话,也是需要在商标转让合同当中填写商标转让费用为一元,这样才能够让这次的商标转让正常进行,而且也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商标持有人和商标需求者只需要在签订了商标转让合同之后将各自需要缴纳的资料准备好提交给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商标转让申请书之后的15天之内便会下发受理通知书,商标需求者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就可以在商标后面打上TM的标志使用这个商标。商标局也会在接下来的时间之内完成审核、公告和核准的工作,如果在这次商标转让过程当中有其他社会人士在社会公告期间对这一商标的转让提出了异议,只有在经过商标局的审理之后认为异议不成功,那商标需求才能够成功的获得这个商标的使用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越来越多人都想申请知识产权,以此保护自己的权益了。那么,今天小编要跟大家讲的内容是专利申请成功后有什么好处?专利是如何变现的?。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番吧!一项发明申请专利后,能给商家或是个人带来一定经济上的收益。它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在产品制造中使用该项专利,还有其他许多方式,都能给持有人带来利益。其中,就包括利用专利来赚钱,特别是稀有少见的高价值专利,它能给个人和商家带来的效益,绝对是超乎持有人想象的。那么如何通过专利来赚钱呢?

1、通过专利转让赚钱很多个人,譬如一些高校老师、医生因为职称评定都是需要专利的,此外一些学生为了破格录取或增加学分也是对这方面有所需求,而专利申请总是需要时间,倘若这些人因为需求的关系时间紧迫,他们还是愿意拿钱来购买合适的专利的。此外更多情况下,是企业因为项目、评定认证、融资等需要专利。所以就市场而言,只要有合适的专利,转让出去是不成问题的。从需求角度来说,通过专利完全可以获得现金流,赢得利润。

2、通过专利许可赚钱在权利人不想一次性转让自己的专利权的情况下,也可以许可其他人实施自己的专利,向被许可人收取一定的许可实施费。尤其是如果一些技术比较前沿,是市场上目前大多数企业都没有研发出来但未来在某个行业将会成为绕不开的技术关键环节时,那么它的市场价值不言而喻。而即使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么强的前瞻眼光和创造实力,只要自己的技术对于企业突破生产瓶颈是有用的,也都是可以收取较高价格的许可实施费的。

3、通过申请专利从而获得政府奖励目前中国还实行着大力推动专利申请数量的政策,绝大多数地方政府都把加大专利申请数量当作一项基本政策。促进申请数量的最直接动力就是给予现金奖励了,因此为了不断鼓励创新,往往采用了直接措施给予资助的形式。这个政策在很多地方都流行,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科技局。很多人并不了解,政府为什么拿那么多钱去资助?其实简单来说,其中关键原因就是因为专利是创新的重要体现,政府鼓励创新,利用资本推动大家的积极性,也在普及专利。而往往这种政府类型的补助能够让很多发明人不为资金犯愁,相当于个人申请专利,政府来买单。

因此,很多时候可能申请了一项专利不仅不花钱,甚至还有得赚!以上这些方式都是比较传统,常见的利用专利赚取现金的手法,那新型的专利赚钱手段又有哪些?

1、进行专利质押借款2014年4月,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79亿元知识产权质押借款,作为国内融资金额第一笔巨额知识产权质押借款,这件事曾引起了业界的广发关注注重。而这一切,就是山东泉林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以110件专利、34件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而获得的。且专利质押与专利转让最大的区别在于,其专利权和专利使用权依然保留在专利权人手中,只是在出现事端时,质权人有权分配专利权,即能够经过转让、施行等方法获利。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专利权质押过程中,由政府引导的质押较多,同时鉴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资产特性,且其实践价格受商场、运作人才能等许多不可控因素影响,现有的专利质押多以有形资产担保为基础,其成熟度还有待进步。但社会始终是往前发展的,相信未来会有越来越多更为单纯的专利质押融资的出现。

2、通过技术入股形式获得股份以专利技能为入股条件,形成技能入股也是现在常见的经过专利赚钱的手法之一。虽然在实践操作层面上,更多的会将带专利的技能入股看作商业协作的手法,而弱化专利本身的价值。但对于投资方来说,只要能够将专利技能转化为实践出产的产品,依然可以以科技成果通过拍卖将专利变现,这也是探索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模式创新。能够改变了以往一对一的技术转让模式,拓宽了企业寻找技术的渠道,同时起到进一步传播专利技术的作用。

3、专利产品合作开发,可以获得经营权、利益分享权第三种方式与第二种有相似之处,但具体获益方式并不相同。实施上技术产品不仅需要革新,也是一直在不断进行革新的。对于高科技类产品来说,一个思路,一个改进,既能在行业领域做出创新的人并不是少数,因此在方便别人的同时,自己提前布局,拥有了专利,就意味着拥有了先机。

而往往权利人可能拥有创新能力,却没有能够将专利转化为产品的经济实力,因此,利用专利申请,不仅仅可以保护自身,还能找机会与他人合作。在申请专利获得保护后,采用与企业渠道进行市场化,前景也是十分不错的。并且,拥有了专利,就意味着在法律层面拥有了该项技术的所有权,再谈合作开发,就都能作为谈判的砝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经营权、利益分享权都是基于专利权而产生的。

根据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实践中,如何判断一个标志具有显著性?一般认为,如果相关公众一看到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一个标志,马上就能意识到该标志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提供者,从而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则可以认为该标志具有显著性。标志的显著性关键取决于标志与相关商品或服务之间的关系,即一个标志与它所指代的商品或服务之间联系越密切,则显著性越弱。反之,则显著性越强。依照该标准,可将商标的显著性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所谓固有显著性,是指某些标志在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时,从一开始就具有显著性。如暗示性标志、任意性标志、臆造性标志都具有比较强的固有显著性。

所谓获得显著性,则是指某些标志本身缺乏固有显著性,只是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但经过权利人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之后,消费者已经逐渐意识到他们是在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而不仅是在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描述。通用标志或者描述性标志在经过长期使用,获得“第二含义”之后,就具有指示特定商品或服务出处的功能。这样,先天没有“固有显著性”的通用标志、描述性标志就在后天获得了显著性,能够被注册为商标了。

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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